欢迎访问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!
锅炉定期检验业务指南

发布者: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

发布时间:2015-12-19

    提示:锅炉的使用单位应当在锅炉上次定期检验报告有效期届满1个月前向我院提出定期检验申请,以便我院制订检验计划。

一、非电站锅炉报检受理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    客户在报检室电话报检,并提供如下情况:

    1.使用单位全称、联系人、联系电话、单位详细地址。

    2.报检锅炉型号、制造编号、制造日期。

    3.报检项目、检验日期等。

二、电站锅炉报检受理

    客户在锅炉部报检,提供编制检验方案所需的相关资料并签订检验合同(协议)。

三、检验安排

    锅炉检验部对已受理报检的客户按照检验方案安排检验,由项目负责人与客户协商确定检验日期及有关事项。

四、现场检验

    客户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准备工作,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配合检验人员进行现场检验。

五、检验报告

    检验工作完成后非电站锅炉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书,电站锅炉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书。

六、缴费

    客户前来领取检验报告时,缴纳相应费用;签订检验合同的按照合同约定缴费。

国家特种设备焊接材料产品质量检验检测中心(天津) 丨 国家市场监管重点实验室(特种设备数字孪生共性技术) 丨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技术工程中心 丨 天津市特种设备安全与节能协会

天津市特检院工程建设事务所 丨 天津市特种设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丨 天津鼎华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丨 天津市津门水处理技术有限公司

咨询电话: 23366111,23366222

联系方式 丨 意见反馈 丨 服务指南

版权所有:天津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

津公网安备 12010402001710号

津ICP备14001423号-2